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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137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302民初3294号
    案号 (2018)辽1302执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朝阳金诺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4,000元,并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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