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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店)行罚决字[2017]124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从2006年11月份开始作为店口镇盾安福邸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存在部分盾安福邸小区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未达30日,例如第092号录像在2017年5月11日中午11时许检查时发现只保存到4月18日的监控,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17年5月11日中午1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杭州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责令限期7日内改正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至少30日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9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