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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上众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MA****DW4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9民初1087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62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上众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利明工程款79385元及利息(以793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415267)。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安利明负担112元,由被告江苏上众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0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9起十日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415267)。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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