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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锐德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605****659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11469号、(2019)粤0306民初4519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209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0619376】。一、被执行人北京金锐德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人深圳市兴利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415659.14元及利息(利息以对账金额扣减执行人确认的收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对账月份结束后满60天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详见附表)。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2元,保全费2714.8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人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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