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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泰安东岳泰山灵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0077****93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民初4853号
    案号 (2018)津0104执5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山东泰安东岳泰山灵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许德宇股权转让款1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山东泰安东岳泰山灵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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