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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0〕4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6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葛菊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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