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字〔2020〕4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6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葛菊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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