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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志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176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06518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4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2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鸿德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被告成都鸿德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000000元;三、被告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鸿德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鸿德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成都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00元,由被告成都鸿德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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