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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2556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商初字第00191号
    案号 (2019)苏0831执1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19-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文林货款368500元,并自2015年4月15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承担违约金。二、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78元。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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