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9****343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80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22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日期 | 2019-08-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晓美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 二、被告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晓美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黄郁彬、被告钟丽珍对被告六星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郁彬、被告钟丽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六星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赵晓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09,800元,由被告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郁彬、被告钟丽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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