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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荔)食药监食罚(2020)02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九)、(十一)、(十三),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对案件进行调查,主动提供被检食品的供货商及生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及出厂检验报告,已履行食品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52.5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8352.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4
    决定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