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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575****0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115民初4815号
    案号 (2021)鄂0115执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汉市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维宁344160元; 被告武汉市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维宁支付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分别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止;以344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武汉市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应退还金额之日 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被告武汉市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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