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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农(兽药)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北农(兽药)先告字〔2021〕0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本类违法行为为初次,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在知道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的兽药产品不能使用后主动停止使用,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之规定,适用从轻处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相关违法行为中违反上述《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假兽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宁波市级罚没款代收点(收款单位: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罚没款代收点及地址:详见附件)缴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9
    决定机关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