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区农(兽药)罚〔20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江北安安伴侣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区农(兽药)罚〔2019〕1号当事人:宁波江北安安伴侣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205MA2838WE4M动物诊疗许可证号:动诊证(浙甬北)第2016002号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21、223号邮编:315020负责人:王志,男,331003********3678根据信访移交,本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予以受案,2019年7月1日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于当日立案调查。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在宠物诊疗中使用下列人用药品:1、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4089,规格1ml:10g,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81217,有效期至202011,共3支);2、维生素B2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3564,规格2ml:5mg,上海浦津林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903,有效期至202103,6支);3、注射用矛头蝮蛇凝酶(国药准字H20051840,规格2单位∕支X5支,蓬莱诺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8年11月09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共6支)4、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52020814,规格2ml:20mg,贵州光正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生产日期17年12月26日,有效期至2019年11月,共5支)用于动物,检查人员当场做了《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编号:00073010),并对上述产品拍摄了照片。2019年7月9日,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宠物诊疗中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上述人用药品打印照片经当事人的确认签字,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查实,至2019年7月1日案发时,当事人承认在宠物诊疗中将上述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对以上事实全部承认。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38WE4M)、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动诊证(浙甬北)第2016002号〕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王志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法定负责人的身份;3、询问笔录,人用药品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维生素B2注射液、注射用矛头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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