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嘉港公(消)行罚决字〔2016〕00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南洋万事兴化工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港区市场西路458号的嘉兴南洋万事兴化工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决定给予嘉兴南洋万事兴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乍浦支行缴纳罚款(账号:乍浦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2016年11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8
    决定机关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李有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