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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3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8月11日晚,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垃圾桶摆放在宁波市海曙区长安巷与永丰西路口,准备交给收集、运输单位。当时,垃圾桶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其他垃圾桶内(黑桶)混合投放了塑料袋、纸盒、食物残渣、果皮等生活垃圾。当事人未履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收集、运输单位的义务。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三日内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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