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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消)行罚决字〔2020〕00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启发广场(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达路588号的启发广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3
    决定机关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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