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屏市监处〔2021〕51152921000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5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0 |
决定机关 | 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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