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科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0357****517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3民初3402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17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科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到2020年5月11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240,000元、利息、罚息746,366.91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抵押物坐落于廊坊市和平丽景小区丽景路商业45号门店(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60139号)、廊坊市和平丽景小区丽景路商业46号门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廊国用(2015)第0164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201505182号)有权行使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闻静、刘则军以其个人及家庭共同财产对被告廊坊市科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60元,减半收取28,5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廊坊市科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闻静、刘则军、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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