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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卫职罚[2021]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8名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符合《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一般处罚。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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