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单位: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国民。2021年5月19日10时32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梅城中队依职权巡查至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执法队员向公司员工亮证告知公务后进行垃圾分类检查。经查,在进入公司大门右侧设有一处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现场共有七只垃圾收集容器,包含四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一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七只垃圾收集容器均未清洁且其中一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有塑料瓶等可回收物。在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向前10米处的宣传栏上贴有投放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度,但未明确责任人。现场已录音录像并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4192号),要求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2021年5月19日14时16分,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国民委托公司行政主管杨冰在建德市梅城镇西湖金苑5幢城管梅城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查明,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城南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为严国民。5月19日,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内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存在生活垃圾未正确分类且收集容器均未及时清洁。另经查证,该公司已在宣传栏上贴有投放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度,但未明确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10时32分被执法队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3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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