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18279****33X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182民初2665号 |
案号 | (2020)闽0112执6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长乐市臻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7.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4月21日1348988.51元;之后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确定的利率计付﹞; 二、长乐市臻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长乐市臻烁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债务,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有权对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在该公司厂房内的55台机器【详见本判决附页《动产抵押物清单》】予以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郑群、李燕斌、陈书丹、陈顺魁、陈敏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长乐市臻烁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长乐市臻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郑群、李燕斌、陈书丹、陈顺魁、陈敏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乐市臻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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