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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永安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汉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565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初字第822号(2015)青民初字第822号
    案号 (2016)赣0803执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2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永安药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吉安市旺达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借款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内付清;    驳回原告吉安市旺达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50元,由被告广东永安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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