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建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61****039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泉民初字第240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33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日期 | 2018-09-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克向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9月3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982500元); 二、被告蔡丰泉、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蔡丰泉、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建设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克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60元,由原告王克向承担4960元,由被告蔡建设、蔡丰泉、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克向、被告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蔡建设、蔡丰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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