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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527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泉民初字第484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2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蔡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邱建平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万元); 二、被告蔡丰泉、陈长球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蔡建设追偿; 三、驳回原告邱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440元,由原告邱建平负担840元,被告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蔡建设、蔡丰泉、陈长球共同负担83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蔡建设、蔡丰泉、陈长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邱建平、被告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陈长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蔡建设、蔡丰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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