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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73****22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3民初5422号
    案号 (2020)皖1523执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龙传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合同期内按月利率5.4375%计息,逾期加收50%罚息)。二、被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宗林、梅守芳对被告安徽金龙传动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要求被告支付复利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案件受理费49958元,由被告安徽金龙传动有限公司、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宗林、梅守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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