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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0316****87X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民终535号(2018)鲁0323民初3546号
    案号 (2021)鲁0323执3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维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3546号第一项、第四项,即“解除原告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危废等离子处理合同环境管理》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天然气费、电费、(借用)人工费等计1307402.61元;二、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即“被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违约金962500元”、“驳回原告山东鑫泉 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被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土建工程款、增加的危废处置费、鉴定费)6873650.6元为:上诉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194280元;上述一、三项费用合计7501682.61元,上诉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四、驳回被上诉人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66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由上诉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460元,被上诉人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531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658元,由上诉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460元,被上诉人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38198元;二审鉴定费120000元,由上诉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被上诉人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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