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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0211****553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11981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1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4
    发布日期 2019-04-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货款218,750元,并赔偿原告未出货电梯损失7,000元,以上合计225,75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付5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付175,750元;   二、如果被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到期及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原告有权另行向被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100,000元的违约金;   三、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请,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648元,减半收取5,82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18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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