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8]159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年10月29日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18年6月12日和2018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2018年10月26日22时30分,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阴某某未落实值班登记、值守制度,未做好酒店的安全防范,致使廖某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既入住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8610房间,于2018年10月27日09时1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住宿行业经营者,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九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9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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