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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明市金盛发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土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393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厦民初字第584号调解书
    案号 (2016)闽02执000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5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贵院强制十一被申请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1、被申请人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5月1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申请人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市金盛发包装有限公司,吉山红(福建)酒业有限公司、姜土金、赵社进、江秀芳、姜林、姜秋兰、林火姬就被申请人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折价或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地址在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沙园长泰路西侧展示中心11号楼的厂房),申请人就上述第1项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或抵押物的折价款优先受偿;4、十一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自生效民事调解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即2015年9月3日)至二被申请人实际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本案执行费由十一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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