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岳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443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1220号(2015)东民初字第1220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10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日期 | 2016-09-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岳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34198.55元、利息(含逾期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58444.05元,自2016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4198.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付朝阳、梁婷、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宝之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蒋岳武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朝阳、梁婷、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宝之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岳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9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岳武、付朝阳、梁婷、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宝之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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