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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74****84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7民初7532号
    案号 (2022)苏0507执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被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陆道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租金7054.23元、违约金129.09元,合计款项人民币7183.32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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