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74****845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7民初7445号 |
案号 | (2022)苏0507执4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朱伟信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66576元,并支付以8322元为基数分别自2013年7月27日、2014年1月29日、2014年7月29日、2015年1月30日、2015年7月29日、2016年1月30日、2016年7月29日、2017年2月4日起,均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朱伟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朱伟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2元,由被告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65022)。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