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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74****84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7民初3161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4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惠龙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邓舒天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欠付房屋租金108976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29日、2014年1月30日、2014年7月29日、2015年1月30日、2015年7月29日、2016年1月30日、2016年7月29日、2017年1月30日起,以13622元为基数,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邓舒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向原告邓舒天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商铺占有使用费40866元。上述第一、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邓舒天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三、驳回原告邓舒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6元,由被告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惠龙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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