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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卫公罚(2019)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卫公罚(2019)12号;案件名称:浙江福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被处罚单位名称:浙江福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于该单位发现:1、该民宿正常营业中;2、现场检查1008客房,洗漱台上放有瓷杯两只、门口桌面上放有瓷杯两只、玻璃茶壶一只及小瓷杯两只;3、设置的“消毒间”内设有水池三个,均未通水,水池边放有电子消毒柜一台,靠墙放有布草收纳箱、椅子、布草车等,另一边靠墙放有货架,架上堆放有大量杂物。该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鉴于该公司无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中“一般程度(30%至70%)”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7
    决定机关 市卫生健康委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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