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067****0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9881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77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495780.82元和罚息(截止2020年9月16日的罚息122450.72元,2020年9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10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1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归还剩余本金2495780.82元及结欠的所有罚息(截止2020年9月16日的罚息122450.72元,2020年9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49000元。三、被告费福根、周钰妹对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项还款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人民币5500000元为限)。3四、若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欠款本金4495780.82元及相应的罚息、律师费49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五、本案所涉纠纷双方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28元,由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2228960)。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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