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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7 〕SY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合格即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合格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标准予以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5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