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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吊〔202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的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未办理公司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报税。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至今仍无从事经营活动,属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8
    决定机关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元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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