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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57****27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51民初02581号
    案号 (2018)沪0151执3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8-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佰仕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回购价款(构成:募集资金额710万元与以实际回购募集资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9.08%计算的浮动回购款之和);   上述款项,被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佰仕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回购价款2061147.51元(包括募集资金142万元及以7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5日止按年利率9.08%计算的浮动回购款641147.51元);被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佰仕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剩余基金份额回购价款(构成:募集资金额568万元与以56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08%计算的浮动回购款之和);   二、被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佰仕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343元(包括:律师费6000元、保全担保费11343元);   三、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以上述被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应付未付款项7424989.3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若因被告履行义务而使本项应付未付款项减少,则计算基数相应减少);   四、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确定的被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本调解书主文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则被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除应履行本调解书主文第一条、第二条所确认的债务外,还应向原告佰仕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调解书主文第一条中逾期支付募集资金部分的基金份额浮动回购款(计算方式: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08%计算),原告并有权就本案全部债权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案件受理费64738元,减半收取计32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69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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