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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447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1民初8828号
    案号 (2018)苏0481执1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8
    发布日期 2018-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国强返还货款37881元。 二、驳回原告吴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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