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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78267****90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782民初2316号
    案号 (2019)内0782执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3 335 035.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 812元,减半收取计50 906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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