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014****468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1民初2310号 |
案号 | (2021)皖0221执2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卫平俊工程款1298942.2元,并对309850.87元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9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对1298942.2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芜湖市湾沚区交通运输局在欠付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98942.2元范围内,对原告卫平俊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卫平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37元,由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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