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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014****468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3民初6328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恢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太华工程款4476674.62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400元,由原告孙太华原告负担5785元,由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761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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