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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振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15****8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民终1021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10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安庆振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 原告)何承明于2007年6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00007375的当票无 效,2007年6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46的《有价证券质押合同》无效, 双方之间的典当关系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何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反诉被告)安庆振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1000000元的资金占 用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2 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 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安庆振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何承明1808488元,并支付资金 占用损失(基数按实际支付数额分段累计计算,自2012年3月1日 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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