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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GF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31889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8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日期 2022-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A0027358)、《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GZGYSGZE19023838095)、《<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20年12月22日解除;二、被告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向东支付2020年2月份部分及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的租金共计8000.5元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年利率3.85%为标准,分别以3024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5日起,以4391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9日起,以585.5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向东支付违约金8700元。四、被告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向东支付维修费10000元;五、被告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向东支付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6月19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26410元;六、驳回原告冯向东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4元,由被告承担1146元,原告承担118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将被告应承担部分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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