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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04环罚字〔202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3月3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的废抛光轮等工业固废经委托他人处理后,在运输过程中被丢弃在沿海大道海门港新区和通州湾交界的堤岸上,重量约1.8吨。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经复查,你单位已对被丢弃的工业固废及时进行了清理。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5
    决定机关 南通市海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林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