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04环罚字〔2020〕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3月3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的废抛光轮等工业固废经委托他人处理后,在运输过程中被丢弃在沿海大道海门港新区和通州湾交界的堤岸上,重量约1.8吨。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经复查,你单位已对被丢弃的工业固废及时进行了清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5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海门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元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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