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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消)行罚决字〔2021〕00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大桥新区01省道北、B7道路东的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高层建筑,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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