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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消)行罚决字〔2020〕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嘉兴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源花苑商业城四层第一间)管理的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嘉兴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9
    决定机关 海盐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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