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环(盐)罚字〔2019〕2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8月30日,本局对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588号1-6幢的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起重机械、重型机械等生产制造。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危废贮存仓库门口露天堆放有11袋漆渣、共约10吨,现场无防护措施;已建成的危废仓库内,危废分类存放不到位,相关标识不规范。当事人涉嫌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本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0年12月注册成立,当事人年产200台(套)超大型起重机生产建设项目于2011年4月通过环评批复;2016年10月,通过环保设施竣工备案登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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