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环(盐)罚字〔2019〕1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1月1日,本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称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厂区内随意倾倒填埋工业固废,本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超大型起重机生产,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篮球场南侧场地倾倒填埋了后处理工序产生的石英铁矿废砂,属于一般工业固废,重约10吨,面积约50平方米。当事人涉嫌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本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0年12月注册成立,当事人年产200台(套)超大型起重机生产建设项目于2011年4月通过环评批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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