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质监罚字〔2018〕1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焊接作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2018年10月18日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的整改要求,2018年11月15日,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从事起重机械主要部件焊缝焊接的作业人员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证书。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2018年11月19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为2010年12月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策,住所:海盐县大桥新区01省道北、B7道路东,核准经营范围:起重运输机械、环保设备、钢结构、电气控制柜、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制造、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批发、零售。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8日,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本局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在接到该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后,未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在2018年11月15日上午,从事起重机械端梁焊缝焊接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被本局依法查获。2018年12月24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盐)质监罚告字〔2018〕120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此行为属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收入缴款书》中的三种缴款方式(1.手机支付;2.网上支付;3.柜面缴款)自主选择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8 |
决定机关 | 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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